台中市大墩生活美學協會 章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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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
總則 |
第 一 條 |
本會名稱為台中市大墩生活美學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 守護本土文化資產、推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終身學習組織、培育優質文化團隊、營造美適生活環境為宗旨。 |
第 三 條 |
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 |
第 五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配合政府政策號召整合文化人投入守護台灣本土文化資產。 二、承辦社區營造、文化藝術、終身學習人才培訓與專案規劃。 三、發行社區、民俗、文化、藝術、生態相關圖書及影音著作。 四、協助產、官、學機構推動各項文化創新及終身學習活動。 五、提供各項有關文化創意產業之創業輔導及創新資訊服務。 |
第 二 章 |
會員 |
第 六 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二)團體會員:凡本市之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個人,或設籍且工作地於外縣市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
第 七 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八 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第 九 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告知。 |
第 十 條 |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第 十一 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第 十二 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 三 章 |
組織及職權 |
第 十三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 十四 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第 十五 條 |
本會置理事11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
第 十六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第 十七 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
第 十八 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第 十九 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二十 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擬定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 四 章 |
會議 |
第二十五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 五 章 |
經費及會計 |
第 三十 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每人、每年新台幣1000元。
三、會員捐款。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 六 章 |
附則 |
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本會97年10月1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
台中市大墩生活美學協會
立案字號:府社行字09702642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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